(2017)晋0826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与樊玺、吴俊瑞、王峰、郑春鸽、陈喜顺、陈爱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樊玺,吴俊瑞,王峰,郑春鸽,陈喜顺,陈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0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所在地绛县文公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泽,男,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樊玺,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吴俊瑞,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郑春鸽,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陈喜顺,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陈爱英,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樊玺、吴俊瑞、王峰、郑春鸽、陈喜顺、陈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樊玺、吴俊瑞、王峰、郑春鸽、陈喜顺、陈爱英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科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