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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字第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安平泉、陈静与胡明友、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泉,陈静,胡明友,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字第5043号原告:安平泉,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1967年3月7日生,汉族,管道公司退休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陈静,女,1967年3月7日生,汉族,管道公司退休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胡明友,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军,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刘敏,女,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原告安平泉、陈静诉被告胡明友、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胡明友、刘敏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安平泉、陈静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人,经鼓楼区公证处公证作出(2015)徐鼓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被告不履行证书所确认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胡明友、刘敏支付借款本金12万元,公证费390元,原利息1万元。被告胡明友、刘敏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胡明友、刘敏居住地在鼓楼区延平路xxx室,因此本案系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胡明友、刘敏住所地为鼓楼区延平路8-4-305室。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胡明友、刘敏住所地属于鼓楼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胡明友、刘敏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