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2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瑛、林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瑛,林丽明,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瑛,女,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丽明,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汪伟,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执行洪瑛与林丽明、汪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林丽明、汪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丽明、汪伟在2016年8月9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林丽明、汪伟未按本院通知时间履行义务。2016年8月8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丽明、汪伟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房产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林丽明、汪伟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24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并订立了还款协议,现被执行人林丽明、汪伟正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条款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207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燊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