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艾凤、姜爱卿等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文登营销服务部、许桂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艾凤,姜爱卿,王忠霞,王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文登营销服务部,许桂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139号原告:姜艾凤。原告:姜爱卿。原告:王忠霞。原告: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术强,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文登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文登市棋山路10-3号。主要负责人:张义波,经理。被告:许桂秋,原告姜艾凤、姜爱卿、王忠霞、王伟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文登营销服务部、许桂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姜艾凤、姜爱卿、王忠霞、王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艾凤、姜爱卿、王忠霞、王伟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艾凤、姜爱卿、王忠霞、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艾凤、姜爱卿、王忠霞、王伟负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