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秀会、谢洪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会,谢洪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28号申请人:张秀会,女,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谢洪升,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沧州市泊头市。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张秀会与被申请人谢洪升诉前保全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