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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秀会、谢洪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会,谢洪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28号申请人:张秀会,女,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谢洪升,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沧州市泊头市。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张秀会与被申请人谢洪升诉前保全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