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饶县中泰液压元件厂、山东大王金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中泰液压元件厂,山东大王金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419号申请人:广饶县中泰液压元件厂,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街道九村。法定代表人:张树众。被申请人:山东大王金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东侧252号。法定代表人:刘增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王金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天门市江汉三机特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04700元,冻结期限两年,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