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熊燕玲��绍玉坤、杨冬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燕玲,绍玉坤,杨冬梅,杨保华,马以华,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建湖县华盛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熊燕玲,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绍玉坤,男,1964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杨冬梅,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保华,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马以华,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住建湖县上冈镇南沙居委会,机构代码:69025540-5。被执行人建湖县华盛制衣有限公司,住建湖县钟庄镇钟兴路263号,机构代码:71408225-5。熊燕玲与绍玉坤、杨冬梅、杨保华、马以华、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建湖县华盛制衣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燕玲本息合计68万元;被告邵玉坤、杨冬梅、杨保华、建湖县华盛制衣有限公司、马以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便于执行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25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民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