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彦斌、王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斌,王建,XX,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斌,男,汉族,出生1969年4月12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王建,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申请人王彦斌、王建��XX申请执行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皖1302民初8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静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将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