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毕玉秀、郜立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玉秀,郜立瑞,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725号申请人毕玉秀,女,汉族,1949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委托代理人钱吉星、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郜立瑞,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申请人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泗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58377004T。法定代表人郜庭玉。申请人毕玉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郜立瑞、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郜立瑞、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