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窦中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中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106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窦中明,现住镇赉县。上诉人窦中明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窦中明上诉请求:1.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2.要求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2011年4月12日甲方韩艳民与乙方窦中明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中,明确载明“甲方将其2010年11月15日承包李秀华的土地转包给乙方”,而李秀华与韩艳民于2010年11月15日签订的这份合同已被本院生效判决(2016)吉08民终1259号判决解除,故上诉人作为案外人已无权要求确认合同效力。一审不予受理正确。综上,窦中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孟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