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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长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长见,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长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高长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高长见与朋友在民权县林场承包地的地方吃饭喝酒,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小型面包车回夏邑,由西向东行驶到民权县王庄寨乡李庄寨村,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二轮车乘车人李某2受伤。后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高长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现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田某、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前科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长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长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长见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长见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长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缓��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