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233号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2610389K。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振宇,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石头乡响水村会3组千龙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670884394U。法定代表人:梁娇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31元,由原告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