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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争与周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争,周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终 结 本 次 执 行 程 序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争,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周烨,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张争与被执行人周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04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罗拥军审 判 员  陈 利代理审判员  唐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