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闯与上蔡县永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闯,上蔡县永安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白闯,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上蔡县永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段迎喜,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闯与被执行人上蔡县永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81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