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建桩申请执行秦红生公司有关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桩,秦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84号之二申请人,徐建桩,男,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秦红生,男,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18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30日向被执行人秦红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红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红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03010027000029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2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毅执行员 王流江执行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