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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建桩申请执行秦红生公司有关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桩,秦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84号之二申请人,徐建桩,男,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秦红生,男,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18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30日向被执行人秦红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红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红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03010027000029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2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毅执行员 王流江执行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