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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学良、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学良,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学良,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胜军,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建设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樊振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学良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学良以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学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学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27元,减半收取1613.5元,由上诉人许学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学海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