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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新平与齐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平,齐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720号之一原告:李新平,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齐伟,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原告李新平诉被告齐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李新平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新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新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51元,减半收取计2275.50元。审 判 长  杨新强审 判 员  张凌燕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