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桂芬与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芬,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35号申请人于桂芬,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冯东,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于桂芬与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桂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冯东名下的车辆车籍。三、查封担保人张新伟所有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南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