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与吉林高新区丽明眼镜店房屋租赁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吉林高新区丽明眼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钟志,局长。受理委托人:李宝军,事务中心主任。受理委托人:张媛,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高新区丽明眼镜店,住所地: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满分局与被执行人吉林高新区丽明眼镜店房屋租赁合同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高新区丽明眼镜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吉林高新区丽明眼镜店已搬离此房屋,给付全部房屋占用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全光根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