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秀芝、吕慧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芝,吕慧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芝,女,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朱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吕慧茹,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人杨秀芝与吕慧茹依据(2017)津010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慧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吕慧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社保、房产、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退休金账户。至今,被执行人吕慧茹未向申请执行人杨秀芝清偿债务,现本院依职权终结(2017)津010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