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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彬与徐峰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徐峰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783号原告:徐彬,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山,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802。被告:徐峰,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化县。徐彬与徐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彬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彬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成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