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彬与徐峰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徐峰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783号原告:徐彬,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山,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802。被告:徐峰,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化县。徐彬与徐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彬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彬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成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