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时双与吴太自、向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时双,吴太自,向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667号原告杨时双,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吴太自,男,成年,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系退休老师。被告向淑明,女,成年,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系吴太自之妻,系福泉市农行退休职工。原告杨时双诉被告吴太自、向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时双于2017年3月29日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的起诉。2017年8月31日,原告杨时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公告费240.00元,共计1015.00元,由原告杨时双负担。审 判 长 夏 铜人民陪审员 马绍明人民陪审员 罗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