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爱侠与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市人民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侠,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市人民医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180号原告:郭爱侠,女,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西段建材一条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18995274。法定代表人:朱向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淮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81418565009F。法定代表人:赵焕东,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侠诉被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市人民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侠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侠撤回对被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城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原告郭爱侠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