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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李冬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李冬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021民初105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6067K。 代表人:钟宏勇,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邱建国,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冬明,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晟晨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城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被告李冬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明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