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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圣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圣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315号申请人吉林省圣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塔路1617号。法定代表人谷晓光,总经理。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环路1655号卫星大厦写字楼辅楼2层219。法定代表人王永君,总经理。被申请人夏平,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圣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可以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