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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741号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2065989U)。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10号海晨大厦112、114-117。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栋,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秦栋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谢 敏代书记员 顾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