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彭昌明、涂云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昌明,涂云秀,魏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彭昌明,男,汉族,1955年9月1日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涂云秀,女,汉族,1966年1月1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魏金保,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涂云秀、魏金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云秀、魏金保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魏金保银行【中国银行朝阳路支行202233948844】存款207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2017年4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魏金保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号小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涂云秀、魏金保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魏金保银行【中国银行朝阳路支行202233948844】存款2078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魏金保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号小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伏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