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其国与王瑞、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其国,王瑞,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398号原告:沈其国,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瑞,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凤玲,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金领尚座2301室。被告: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西段。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其国诉被告王瑞、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其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