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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其国与王瑞、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其国,王瑞,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398号原告:沈其国,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瑞,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凤玲,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金领尚座2301室。被告: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西段。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其国诉被告王瑞、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其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