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9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马旭东石龙金东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石龙,马旭东,金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9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石龙,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马旭东,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金东红,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申请执行马旭东、金东红、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旭东与金东红共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珠区永兴路欢乐时光商业楼1#商业房。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旭东与金东红共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珠区永兴路欢乐时光商业楼1#商业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