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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香春与吕传胜、程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708号之一原告:程香春,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吕传胜,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程秀芹,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程香春与被告吕传胜、程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3708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吕传胜、程秀芹的银行存款224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原告程香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香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传胜、程秀芹银行存款224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童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