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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2512号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历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被告胡某某的配偶范某某肢体三级残疾,儿子胡某智力三级残疾,自2011年7月至今,一直享受低保待遇。以上由被告提供的低保证明、残疾人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中共徐州市委文件徐委发〔2013〕42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2013年7月24日)第三条工作措施第十四条第2项规定:对低保户、特困户的物业费实行减免政策,补贴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每年初由物业企业向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区房产服务中心汇总经区政府研究后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进行补贴。据此意见原告物业公司应当首先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物业费,经过逐级申报,最终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而不是通过诉讼向被告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胡某某家庭享受低保待遇,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居住房屋的物业费应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给物业公司,原告物业公司起诉被告缴纳物业费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某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