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7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国霖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68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国霖,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追缴被执行人林国霖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5)涵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起至7月期间,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涵江支行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闽0303执768号执行裁定,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于2017年4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82.5元(该执行款已转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闽0303执76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国霖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闽B×××××长安-奥拓牌汽车(车辆型号×××××××)一部,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涵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执行人林国霖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