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0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奎,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苗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万山区,住碧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由铜仁市公安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王泽富,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奎及其辩护人王泽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奎酒后持B2类驾驶证驾驶贵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碧江区东关方向沿环东路往北门未按右侧通行原则行驶至清水大道火车站环东路东关路口西5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唐某驾驶的贵D×××××号普通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贵D×××××号小型轿车被撞横后又与刘某1驾驶的贵D×××××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贵D×××××号小型轿车的乘坐人刘某2受轻微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奎向被害人陈述自己喝酒了,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并对被告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41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李奎带至铜仁市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奎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3.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刘某1、刘某2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奎在案发后已经与唐某、刘某1、刘某2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三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李奎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涉嫌醉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1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刘某1、刘某2的陈述,被告人李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奎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奎告知被害人自己喝酒了,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在警察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奎系初犯以及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奎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公诉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奎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因公诉机关未考虑被告人李奎具有自首情节,故该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奎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李奎之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李奎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李奎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23.2mg/100ml,且酒后驾车造成三车受损、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对被告人李奎之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赖 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