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中均与李正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均,李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中均,男,194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正明,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中均与被执行人李正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中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正明向申请执行人赵中均支付赔偿款款190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