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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胡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4087号申请执行人胡新与被执行人缪祖良、何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