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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忠全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592号原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全,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遵义市汇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忠全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47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忠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忠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忠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忠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王忠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全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少瑞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