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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闫学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学城,孙淑层,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闫学城(兼原告孙淑层之委托代理人),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孙淑层,女,194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组织机构代码:79160XXXX。法定代表人喻施桥,该中心主任。申请执行人闫学城、孙淑层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京0119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退还申请执行人闫学城、孙淑层未消费的大仁健康管理孝顺卡内余额七万九千八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学城、孙淑层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立案执行后,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银行存款无余额,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在建行延庆县支行的账户已被我院冻结,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我院于2016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喻施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我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19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鲁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海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