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终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贾二虎与徐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贾汪购物中心、徐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二虎,徐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贾汪购物中心,徐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二虎,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贾汪购物中心,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中段。负责人:黄厚军,该购物中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项王路1号。法定代表人:武宁,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贾二虎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贾汪购物中心、徐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二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贾二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二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二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费 蜜审判员 孙 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