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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成滔、林伟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滔,林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成滔,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商贩,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伟强,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周成滔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伟强归还2342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秀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