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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太祥、许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祥,许华,陈佳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569号申请人:李太祥,男,195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许华,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申请人:陈佳仪,女,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李太祥与被告许华、陈佳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太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许华、陈佳仪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五三大道8号19幢1-2302号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5万元。申请人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太祥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华、陈佳仪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李太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