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伟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36号罪犯刘伟,男,36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26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2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0月13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6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2月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0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刘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没有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