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柯新晓与马东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新晓,马东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140号原告:柯新晓,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马东志,男,43岁,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柯新晓与被告马东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新晓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新晓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新晓撤回对被告马东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柯新晓负担。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