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俞亮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309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俞亮,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沈祖辉、陆卫钢,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亮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亮在闲鱼网发布出售苏达卡陆龟的信息后,于2017年6月2日与买家与约定当日21时在本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南桥路707弄小区东门交易陆龟。在约定时间,被告人俞亮携带四只陆龟在上述地点准备进行陆龟交易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陆龟分别为苏卡达陆龟一只、印度星龟一只、豹纹陆龟二只,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亮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俞亮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亮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俞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亮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俞亮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淑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