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石力民与王更、马瑜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力民,王更,马瑜泽,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511号原告:石力民,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河北华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更,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瑜泽,女,1988年5月5日,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王凯,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力民与被告王更、马瑜泽、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石力民负担。审判员 段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