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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小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85号罪犯吴小华,男,51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苏某刑二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小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31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吴小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吴小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小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8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孟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