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雄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雄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180号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达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东明,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广西博白县。被告:梁雄富,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雄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蓝华文审判员  黄君强陪审员  黎俊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紫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