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923号申请人: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宋祖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焦烽。申请人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422400元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帐号:);限额3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帐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同意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422400元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帐号:)。冻结期限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则准予动用;二、限额3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帐号:)。冻结期限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则准予动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4132元,由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