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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孝梅与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孝梅,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978号申请人唐孝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26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文峰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07565455-1。法定代表人温长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孝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汇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39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之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97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