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其恒与蔡智杰、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恒,蔡智杰,刘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1641号原告:王其恒。被告:蔡智杰。被告:刘婷。原告王其恒与被告蔡智杰、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其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智杰、刘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其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8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被告蔡智杰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8万元,由刘婷提供担保,约定2016年12月8日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蔡智杰、刘婷未作答辩。王其恒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蔡智杰向原告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婷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智杰偿还原告王其恒借款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蔡智杰、刘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霞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孙 晓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