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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洪飞与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春阳等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飞,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春阳,杜桂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飞,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2431号。法定代表人:武玉珊,职务:董事长。原审被告:马春阳,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审被告:杜桂珍,女,193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洪飞因与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春阳、杜桂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7)内0502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洪飞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及工作地均在北京市,且孩子才几个月大,到通辽诉讼实在不便,只因上诉人不懂法律程序,才没有在有效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此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变更诉讼管辖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马春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原审被告杜桂珍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为发回重审案件,且上诉人洪飞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洪飞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应不予审查,并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夫审判员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斌 来源:百度“”